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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公司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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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营活动规范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对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统一建档管理。
    **十条 从业人员名簿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从业人员姓名、年龄、性别、出生日期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地址;
    (三)从业人员具体工作岗位、职责。
    外国人就业的,应当留存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装,统一佩带工作标志。
    着装应当大方得体,不得有伤风化。
    工作标志应当载有从业人员照片、姓名、职务、统一编号等基本信息。
    **十二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由各岗位负责人及时登记填写并签名,专人负责保管。
    营业日志应当详细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遇到的治安问题。
   **十三条娱乐场所营业日志应当留存60日备查,不得删改。对确因记录错误需要删改的,应当写出说明,由经手人签字,加盖娱乐场所印章。
   **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安排保安人员负责**巡查,营业时间内每2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区域应当涵盖整个娱乐场所,巡查情况应当写入营业日志。
    **十五条 娱乐场所对发生在场所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本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
第五章 保安员配备 
   **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与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并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娱乐场所不得自行招录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十八条 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
    (二)协助娱乐场所做好各项**防范和巡查工作;
    (三)及时排查、发现并报告娱乐场所治安、**隐患;
    (四)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置娱乐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的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应当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
    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场所核定人数的5%配备。
    第三十一条 在娱乐场所执勤的保安人员应当统一着制式服装,佩带徽章、标记。
    保安人员执勤时,应当仪表整洁、行为规范、举止文明。
    第三十二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开展经常性督查,确保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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