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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及要求
一、车身反光标识采用红、白单元相间的条状反光材料,两种颜色的单元长度比例不应大于2,也不应小于0.5,任何一种颜色材料等连续长度不应大于450mm,也不应小于150mm。
二、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宽度应从以下数值中选取:50mm、75mm、100mm,遇到某些类型的车辆无法粘贴50mm宽的车身反光标识时,可平行粘贴2条25mm宽的车身反光标识。
三、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车辆后部宽度,其离地面的高度*低为380mm。采用**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1m2;采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2m2。
四、汽车列车及长度大于等于10m的货车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侧面车身反光标识允许中断,但每一连续段长度应大于300mm、且包含红、百色车身反光标识材料至少各一个单元。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的总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50%、其与侧反射器的面积之和每侧不应小于0.2m2。对于侧面可用于粘贴车身标识的平面面积达不到要求的专用载货车,在满足长度要求的前提下,侧面车身反光标识与发射器的面积之和每侧可小于0.2m2。
五、每辆车上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总面积应小于2m2.
六、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应不被遮挡,且车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后,不应影响车辆原有照明及信号装置的性能。
七、对于油漆表面完好的,可对表面作清洁处理后将车身发光表示直接粘贴在油漆上;对于油漆已经松软、粉化的,应除去油漆、对底材作防锈处理后再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八、车辆有防护装置的,防护装置上可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九、车身无法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时,应将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先粘贴在衬板上,再安装到车身上。
十、车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后,应对车身反光标识的边缘进行防水处理。
十一、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技术要求:车身反光标识在逆反射性能及均匀性,耐候性能,耐盐雾腐蚀性能,抗溶剂性能,抗冲击性能,耐温性能,附着性能,耐水性能,耐弯曲性能等方面均应满足公共**行业标准《车身反光标识》(GA406--2002)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