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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认证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第12

 

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

产品认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现决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见附件)。

20159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0149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部分消防产品目录

 

 

 

 

质检总局          公 安 部           国家认监委

2014年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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