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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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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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4年第12号
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
产品认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现决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见附件)。
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14年9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部分消防产品目录
质检总局 公
安 部 国家认监委
201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