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把车身反光标识粘贴范围扩大到所有货车和挂车,公安部《关于加强机动车车身反光标识等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8】190号)规定:
1、扩大粘贴范围:从2008年9月10日起,对所有货车和挂车(含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及专用作业车),新车注册登记和核发合格证时,必须粘贴使用获得3C认证的车身反光标识。
2、规范粘贴:严格按照《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规范安装的数量、式样、尺寸和质量。
3、严把查验关:安装GB7258第 3 号修改单和相关要求严格查验,否则,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民警的责任。
4、加大上路查处力度:从10月1日起,交警上路检查,对不符合规定及反光标识被遮挡又没悬挂“柔性反光标识”的,依法处罚200元。